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90號聲請人 謝式相 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相對人 林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獲准聲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等件(附於本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卷)為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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