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被告 賴國楨 具保人 賴信宏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賴國楨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信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賴國楨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賴信宏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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