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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