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聲請人 楊陳彩琴 即 楊錫旋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楊錫旋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楊錫旋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提出楊錫旋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楊錫旋之最後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