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21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俊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之營業所址。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21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俊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之營業所址。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