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原告BurberryLimited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定代理人StuartLockyear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何愛文 律師被告智超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薪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智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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