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 李振豪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振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