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1號債權人 羅成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瑞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