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劉順琪
顏芳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告 謝佳霖
連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源福 訴訟代理人 吳侑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毅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