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李碩彬 被告 宋菊紅
段科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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