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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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何雨欣 被告 徐克儉
黃詩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3年度易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克儉、黃詩靜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1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容蓉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