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6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60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邵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4號),於上訴期間113年8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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