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76號抗告人 王智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建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5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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