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OO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O達訴訟代理人陳O輝被告OO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O全
李O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約定(見本院卷第18至21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OO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21日、107年6月13日、7月12日邀同被告陳O全、李O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23,000,000元、5,000,000元及3,000,000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支付利息,並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OO公司於107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5,319,123元、23,000,000元、5,000,000元、2,953,84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而陳O全、李O芬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本票、借據各2份、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份、OO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1頁、第29至3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OO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陳O全、李O芬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9,26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率)││├──┼──────┼────────┼──────┼───────────────────┤│1│15,319,123元│自107年8月21日起│2.575%│自107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3,000,000元│自107年8月13日起│3.225%│自10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3│5,000,000元│自107年8月13日起│3.225%│自10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4│2,953,843元│自107年8月12日起│3.225%│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46,272,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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