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核定低收入戶函文、本院96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