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5日起至91年12月間某日犯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12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0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第30條第1項之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