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8月30日犯重利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4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5條之重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