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罪、傷害罪及常業重利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10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送監執行後,甫於96年7月6日假釋出監,此有卷附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
597號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