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寄藏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不詳時間起至民國89年12月16日止,犯常業寄藏贓物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800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531號)駁回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50條之常業寄藏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