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告 劉榮嬌 被告 詹阿盡 訴訟代理人 張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迄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