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 曾伯州 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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