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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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鍾月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鍾月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沒入,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