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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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 李吉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該付款銀行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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