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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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53號原告 謝其磐 被告 陳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新北市板橋區亞東醫院官方網站上道歉部分,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