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12號
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瑭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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