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債權人 王傑儒 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 楊金員 、 洪秋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正確科室之委任狀正本。(因債權人所提委任狀係載
明「民事執行處」)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㈢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㈣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