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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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中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中志(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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