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 王釭坪 被告 黃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卷宗查核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