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進富 即 張宏駿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被繼承人張宏駿對其負有債務,債務人張進富為張宏駿之繼承人,應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等語。惟查,張進富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0號准予備查。是張進富對於被繼承人張宏駿之債務已因拋棄繼承而不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