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