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5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起訴聲明第2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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