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
之5弄8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經通知具保人亦無著,顯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