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820號
上 訴 人 丙○○○物流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4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