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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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