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一年確定;另因竊盜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均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廿二日奉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卅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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