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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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廖麗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琇蘭 、 李建男 、 李承諺 、 阮氏玉容 、 李芷萍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77年6月1日起強占門牌臺北市○○區○○路3段12巷5弄48號4樓樓頂違建房屋,禁止其他住戶出入,請求被告等人應自77年6月1日起至搬離上址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核屬財產權之訴訟,自77年6月1日起迄100年3月21日起訴,無權占有期間已有22年8月又21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零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計算式:〔(2212)+8+21/31〕48,000=13,088,64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