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乙○○
1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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