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同年六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五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