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韋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