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政鴻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政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莊政鴻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6月、8月、應執行刑1月6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民國99年3月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8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