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朱熒君 代理人 張孟茹 律師相對人 呂詩槐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離家自立,又需獨力撫育幼女,目前經濟狀不佳,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得悉聲請人僅民國98年有兩筆合計約10萬元所得,查無其餘財產資料,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