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張雅慧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張雅慧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殘障手冊、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梵宇閣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內頁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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