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6,710元,經本院於97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97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回證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