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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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9號聲明異議人及受處分人 陳政義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年度戒執一字第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政義(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執一字第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中。茲因法務部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業已修正,爰聲明異議,請求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戒執一字第5號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另為適當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又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執一字第5號指揮於109年12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1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號向本院聲請免予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免予該處分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因而於110年5月24日自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出所等情,亦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0年5月26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0125480號函、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是聲明異議人既業經本院准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本案之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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