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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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中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昱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益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