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吳玉玲 被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