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玉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0樓之0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玉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11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91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