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79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如玲 即中興米糧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