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217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雨楦 、 賴冠亨 、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