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耿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7日前某日110年9月23日16時前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10/09/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1920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19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26號【編號1至4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26號【編號1至4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34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000年0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10/10/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8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5日112年1月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06號【編號1至4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8號【編號1至4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56罪名妨害自由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1日110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7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0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01號、111年度原簡字第33號、111年度簡字第29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5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01號、111年度原簡字第33號、111年度簡字第29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1日112年5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1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95號
編號78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743、3886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743、388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4日112年5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6號【編號7、8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6號【編號7、8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910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22、19025號併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7號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22、19025號併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1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1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6日112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1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日112年5月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01號【編號9、10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01號【編號9、10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編號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1日110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61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77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6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8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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